新條例具體規定了各大類型機動車的強制報廢年限
2019年,全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實行,具體規定了各大類型機動車的強制報廢年限:
1,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這類車型沒有明確的報廢年限,直到不能再通過年審就會被強制報廢。但是在里程上會有要求,如果汽車行駛超過60萬公里,就會被強制報廢。如果車子年限超過15年,就要半年一檢。
2,出租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這個跟我們想象的有點差別啊。平時坐的車子不止8年了把。
3,旅游、公路客運車輛為15年
4,微型載貨汽車為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為15年,大貨車報廢年限有15年那么久,就有點難以理解了。
6,半掛牽引車為15年。
生產者應成為報廢汽車回收責任主體:
第一,法規要求滯后,不利于行業發展。為遏制拼裝車行為,《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要求,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必須要銷 毀作為廢鋼鐵出售。在法規制定之初,這一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但隨著形勢的發展,這一要求使得部分車況較好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無法通過再制造等途徑重新 流通,壓縮了回收拆解企業與再制造企業的發展空間,也不利于報廢汽車得到有效的回收利用。
第二,生產者責任缺失,技術支持不足。在汽車工業發達國家,均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的主要責任,開展生態設計,向回收拆解企業 提供拆解技術支持,參與回收網點建設,以利于報廢汽車得到有效回收、精細化拆解與再利用。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汽車生產企業對于產品的可拆解性設計、可回 收性設計考慮不足,產品材料標識制度落實不到位,對于后端的實際回收過程基本未參與。
第三,未建立車輛報廢信息共享機制,報廢汽車大量流失。目前,我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鋼鐵價格對于報廢汽車進行經濟補償,價格遠低于一些 非正規商販的報價。而我國大部分省市對于報廢汽車正規報廢還未形成各有關單位“上下聯動、有效配合”的監管機制,未來應健全相關措施,共享報廢信息,促使 報廢汽車進入正規回收渠道。比如,對于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限制轉籍;在更換新車時,若車主名下有報廢汽車未進行正規報廢,則不予上牌照及辦理相關手續等。